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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
【来源】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高校毕业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以上,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鼓励面向企业就业

  (一)充分发挥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选聘职业指导师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指导,适时聘请知名职业指导专家开设“就业大讲堂”。加强社会舆论宣传,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到企业就业。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大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实施力度,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对其养老保险金企业缴纳部分给予60%的补贴,期限3年。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与办法按照《鄂尔多斯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1〕34号)执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及其它加工型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型企业当年新招收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强化在我市落地并享受资源配置等优惠政策企业(项目)吸纳就业责任。认真落实项目就业准入制,改革项目审批机制,凡享受我市优惠政策企业,在项目正式立项前均须先行进行“项目用工计划书”审核备案。“项目用工计划书”中须说明用工规模、用工结构、薪酬标准、录用方式、岗前培训等内容,计划书经就业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就业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计划提前开展定向的招聘、培训等就业服务,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建设进度。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高校毕业生,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务、卫生、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证照申领、执法管理方面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帮助其实现成功创业。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应缴税额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税额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起征点不低于月营业额10000元。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旗两级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驻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每年都要专项安排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就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小额贷款担保和综合管理职能,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就业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确保小额贷款规模逐年增加。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给予单笔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扶持,贷款超过国家规定额度的部分,仍参照国家小额贷款政策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对于杭锦旗、鄂托克前旗、达拉特旗3个财政相对困难旗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八)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广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升创业成功率。就业部门要抓好创业培训工作的牵头、引导、组织、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培训意愿调查,改进创业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成功率。建立和完善创业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于提供创业咨询指导服务的专家,就业部门可根据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通讯补助,补助资金从小额贷款手续费中列支。

  (九)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提供廉租场地等优惠措施,降低初始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2012年年底前,每个旗区均要至少建成1个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可先以商贸集市的形式试点,有条件的旗区还可发展生产型、加工型、科研型孵化基地。廉租场地滚动使用,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各旗区可根据实际,采取“政府投资、集中管理”或“企业建设、政府补贴”等形式灵活推进基地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部门归口管理,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未能实现就业且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鄂尔多斯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1〕34号)执行。培训专业要依照企业需求确定,培训后定向赴企业工作。市及各旗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岗位需求调查,摸清企业需求情况,建立台账,与企业签订“需求订单”,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培训提供条件。

  (十一)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参加学历化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赴职业院校再进行一次学历化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其学习时间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补贴。补贴费用由高校毕业生所在旗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对杭锦旗、鄂托克前旗、达拉特旗等3个财政相对困难旗区,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行政事业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供见习岗位,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统一招考选派见习生;鼓励企业创建就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人员由人社部门和企业共同确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1200元,见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行政事业单位见习的,见习补助由地方财政统一拨付;在企业见习的,见习补助由企业和政府各承担50%。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制度

  (十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作人员招考录用,除医生、研究人员等特殊岗位、紧缺专业外,优先录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全市实行同城待遇,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各旗区享有同等的考试、就业权利。

  (十四)充分挖掘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潜力。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逐步规范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一同组织招考录用考试。

  (十五)扩大基层岗位聘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基层岗位规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各类基层服务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时要优先录用。

  五、实施数字就业工程,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摸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人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人数等数据;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七)实施“数字就业工程”。推行“三化管理”,即高校毕业生信息数字化、企业岗位需求数字化、就业服务过程数字化,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全程数字化管理。2012年底前市、旗区人社部门要建成高校毕业生数字化信息库和企业岗位需求数字化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人数、就业情况及企业岗位需求情况。加强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就业服务,开展网络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逐步实现就业、社保等信息互通共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八)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城乡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工作”六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从事就业服务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各苏木乡镇(街道)要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基层平台工作经费预算每年均应较上年度有所增加,确保做好就业统计、就业服务等基础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的共青团等为成员单位,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人社、工商、经贸、就业等部门定期对各旗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全市各大企业项目吸纳本地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的旗区和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旗区相关责任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一)强化实绩考核。从2011年起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市对旗区实绩考核。市人社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对旗区人社部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以“以奖代投”的形式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的旗区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后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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